各設區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
為進一步淨化我省建築市場、優化營商環境,确保通過重組、合并、分立等方式轉移資質進入我省建築市場的建設工程企業符合相應資質标準條件,切實維護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并防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号)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态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下簡稱《資質資格動态監管意見》)等規定,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資質動态核查,确保符合相應資質标準條件。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原企業資質是否符合相應資質标準條件的核查。建設工程企業因重組、合并、分立、跨省變更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要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資質資格動态監管意見》的相關規定,核查重組、合并、分立、跨省變更前相關企業的淨資産、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廠房或技術裝備等是否符合相應資質标準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标準條件的,我廳将依法撤回資質或者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撤回資質。
二、嚴格按資質标準進行資質重新核定。重組、合并、分立或跨省變更後的企業向我廳申請資質重新核定的,嚴格按照相應資質标準條件進行核查。
三、強化建築市場資質動态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随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号)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資質資格動态監管意見》要求,加強對包括通過重組、合并、分立和跨省變更進入我省建築市場的各類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動态核查,并對不符合資質标準條件的依法撤回資質。
四、嚴格辦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注冊地變更等資質核定,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關規定,需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五、支持企業做優做強。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築業做優做強的若幹意見》(浙政辦發〔2022〕47号)有關規定,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企業依法申報資質。